【我为群众办实事】远程视频促调解 司法便民化纷争

更新时间:2021-04-06 已浏览:1667 文章来源:原创

“请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审判效率,3月29日,揭阳中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高效妥善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据了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惠州公司)不服与李某、李某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潼南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向揭阳中院上诉。

保险惠州公司上诉称:2019年6月,李某驾驶所有人为李某奎的中型自卸货车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静止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V****2小型轿车、粤L****2小型轿车、粤V****1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李某奎没有赔偿粤L****2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该车的被保险人遂向承保公司保险惠州公司申请理赔;惠州保险公司经对该轿车的损失进行核定后,赔付该车车辆损失总计99320.8元。现保险惠州公司就其已先予支付的赔偿款向李某、李某奎、保险潼南公司追偿。

受理案后,承办法官陈爱萍认真研判案情,梳理多方关系,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保险惠州公司向小轿车被保险人的理赔是否可以认定;2.保险潼南公司可否因李某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免责。

陈爱萍表示,“该案虽不是重大疑难案件,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类案件中最突出、最普遍的问题,且本案保险惠州公司与保险潼南公司同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处理不当,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在将来成为同类案件的判例,也容易激发保险公司的内部矛盾。”为此,针对矛盾焦点,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促使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保险惠州公司和潼南公司均做出退让,各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由于保险惠州公司及李某、李某奎的诉讼代理人均不在揭阳市区,为了尽快调解以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展调解。当天,仅经过半个多小时的线上调解,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事后,当事人对揭阳中院利用互联网远程视频调解的做法予以认可,频频称赞法院提供的司法便民服务和法官高效的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