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法治“保护伞”,更好维护“她”权益!
来源:揭阳日报第6版社会·民生 时间:2021/3/11 通讯员:林昭仪 离婚析产、争夺抚养权、被家暴、被猥亵、受工伤……女性遭遇这些问题怎么办?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则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释放更多“她”力量。 诉讼离婚期间丈夫恶意转让股权,法院判决妻子获得全额转让款 案例:林某与丈夫黄某于1992年结婚并育有三名子女。婚后,林某怀疑丈夫有婚外情而长期争吵,后双方分居。2018年,林某向榕城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榕城法院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为了让妻子少分财产,黄某将其持有的某电器公司40%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导致一审判决林某分得该公司20%的股权在客观上失去履行的可能性。市中院审理认为,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股份,属于恶意转移夫妻财产,遂依法改判40%股权转让款32万元全部分给林某。 收到判决书时,林女士向市中院主办法官频频致谢,感谢法官依法公正审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她获得了应得的财产份额。 点评:离婚不仅意味着一段婚姻的结束,更衍生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家庭生活中,男性往往在经济上占据更多优势,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更多体现在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等方面,无法转化为实质性的经济收入,导致许多女性在离婚析产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在日常家庭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搜集相关财产信息,保留相关证据,一旦涉及诉讼,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财产、调取证据,避免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女子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法院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钟某香在一家鞋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4日,钟某香在吹气机上作业时,右手中指不慎被模具压伤。经医院诊断,钟某香右中指指骨粉碎性骨折和右中指甲方挫裂伤。经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钟某香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钟某香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后钟某香向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最终裁决鞋业公司与钟某香解除劳动关系,支付钟某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52660元。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仲裁结果,认为钟某香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钟某香系劳务派遣人员,其工伤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且钟某香不构成十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榕城法院、市中院审理查明,钟某香是在鞋业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钟某香是劳务派遣服务队的职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可认定公司与钟某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钟某香受到的工伤应由鞋业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前述费用计算标准无误,法院遂依法判决鞋业公司向钟某香支付52660元。 点评:当下,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尤其是一些岁数较大的女性员工,往往没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导致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误以为无法维权而自乱阵脚、盲目妥协。 法官提醒,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经用人单位盖章的招聘表格、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便出现劳动争议后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进一步争取工伤赔偿金等费用。 猥亵精神失常走失女子,摩的司机领刑 案例:2018年9月30日,因与丈夫发生矛盾,黄某独自离家出走。次日19时许,黄某在惠来县靖海镇西门附近遇见史某骑摩托车等待载客。随后,在史某的哄骗下,黄某搭上史某的摩托去吃粿条、买衣服,后被载到史某住处。因全身流汗,黄某要求洗澡,期间,史某打开浴室门看黄某洗澡。洗完澡后,史某在其房间内摸黄某的胸部,黄某想推开,但因被史某抓住双手无法推开。史某还命令黄某脱衣服,并威胁如果不脱衣服就不会放过她,黄某怕被打便将自己的衣服脱光。之后,史某多次摸黄某私处,并要求黄某摸其私处。次日,黄某到派出所报案。经鉴定,黄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躁狂症,案发时处于患病期。 经惠来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点评:妇女尤其是农村患有精神疾病、聋哑、未成年女性因法治意识不足,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猥亵乃至强奸女性等案件的发生,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侵害女性身心健康,广大女性要理智面对一切搭讪、提高安全防卫意识、遇到危险及时求救,不幸遭遇猥亵或性侵犯时要立即留存证据并报警。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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