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更新时间:2021-01-18 已浏览:2391 文章来源:原创

来源:揭阳日报第2版要闻

时间: 2021/1/15

记者黄燕丹

通讯员林昭仪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毒品罪犯陈某辉、杨某通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据悉,陈某辉(男,汉族,1982年8月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为贩卖甲基苯丙胺牟利,电话联系上家毒贩,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和价格。2016年12月15日凌晨,陈某辉按约定驾车从东莞市到达惠来县惠城镇高速公路口附近一加油站与上家毒贩见面,并将19万元毒资交给对方。翌日13时许,上家毒贩在惠来县惠城镇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陈某辉。而后,陈某辉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东莞市时被查缉。公安人员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968克、海洛因2克。

  另一宗案件中,2016年11月16日,杨某通(男,汉族,1967年6月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与同案人吴某河(已判刑)通过电话约定在吴某河的租住处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8时许,杨某通携带一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塑料袋到惠来县惠城镇吴某河的租住处交给吴某河,后于18时40分离开。19时许,杨某通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分别在杨某通驾驶的摩托车上、住宅、吴某河租住处等查获甲基苯丙胺共36207.8克。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宗案件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陈某辉、杨某通的死刑判决。